建筑材料行业技术改造管理办法
1、第六条 建材行业技术改造规划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公司进行编制的基础上,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按照国家提出的要求,结合本行业的特点进行编制。要严格区分技术改造与基本建设的界限,凡属新建、以扩建为主调项目不得列为技术改造项目。
2、第二条 凡在鞍山行政辖区内与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促进建筑材料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4、企业要牢固树立依靠技术进步,强化技术改造来增强竞争力和发展后劲的思想。要建立和完善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进步管理体制,紧紧跟踪国内外先进施工技术发展动向,加大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机具的力度。同时,要注意技术积累,不断开发形成具有企业自已特色的工法。
5、一)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给予的税收优惠; (二) 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项目优先列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计划;银行和投资机构优先安排所需资金; (三) 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项目和节能住宅建筑,执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
6、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及有关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利用非粘土材料生产,有利于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和改善建筑功能的墙体材料。